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租賃外縣一庫房,用作零件倉儲,此部分收入無法獨立核算,庫房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求我們在庫房所在地繳納此部分收入的增值稅,請問是否合理,有無法條支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
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8]137號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 (以下簡
稱受貨機構) 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
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
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
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
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視同銷售的規定: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銷售實現為移送貨物的當天。(依據《增值稅暫時條例實施細則》)
貴公司的行為如果符合了以上條文的規定,則需要向庫房所在地繳納此部分收入的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