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外來單位到本公司違反了本公司的相關規定,不涉及經營行為(如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向其收取了罰款,請問該罰款向外來單位需開具什么發票?需繳納哪些稅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外來單位到本公司違反了本公司的相關規定,不涉及經營行為,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外單位可以賃你單位的收據就可以入賬。你單位可以把此筆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