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中藥材加工企業,有10位股東,準備與廣東一家制藥企業合作,合作方式為我公司對現有資產評估增值后整體轉讓給廣東公司,廣東公司以股份作為對價支付,需解決問題如下:
1、如果我公司股東以自然人身份接受股份,成為廣東公司自然人股東,是不是所持有廣東公司股份應視同已在我公司分配,對增值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我公司注銷,對評估增值資產征收企業所得稅。
2、如果我公司以法人股東接受股份,符合財稅2009 59號文中特殊性稅務處理,對評估增值部分能不能確認,我公司整體轉讓后是否注銷,是否交納企業所得稅?
3、如果我公司按賬面價值,以法人股東接受股份,且我公司不注銷,不確認增值部分,是否完全符合財稅2009 59號文中特殊性稅務處理,但增值部分如何在對方股份中體現。
謝謝回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及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的停止執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總局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對此增值部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依據國稅發【2011】50號文件要對其加強稅源監控,待其在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新文件,按新文件執行。
2、如果你公司以法人股東接受股份,符合財稅2009 59號文中特殊性稅務處理,對評估增值部分不能確認。公司股東如果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股權整體轉讓所得應按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如果我公司按賬面價值,以法人股東接受股份,且我公司不注銷,不確認增值部分,是否完全符合財稅2009 59號文中特殊性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