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境外股東轉讓公司20%股權給國內另一公司,所有者權益按轉讓份額價值100萬,轉讓協議只是象征性的10元,那么是否可以。(轉讓方同意按照100萬繳納股權轉讓的所得稅)2 受讓方是否會被認定為收到捐贈類的營業外收入而并入當年繳納所得稅?3 還是會認定受讓方初始投資額為10元,等公司清算或受讓方轉讓該部分股權時,再按照獲得的投資收益征收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依據(國稅函〔2009〕285號)的有關規定
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二)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四)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如果稅務機關同意10元轉讓股權,取得股權方需要將差額部分做為營業外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
2、轉讓方同意按照稅務局核定轉讓價繳納所得稅,如果稅務機關能夠出具完稅證明,應當就沒有別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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