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助和津貼包括哪些,公司發給員工的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需要并入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下列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
從以上可以看出,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超過以上所說的情況,是需要并入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