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企業自行從證券公司購入(開放式基金:有約定的贖回時間30天,且存在固定的收益),這樣的行為所得的投資收益是否繳交營業稅,其會計核算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是否正確? 另外,企業在選擇理財產品中,從證券公司購入與從銀行購入,涉稅與會計核算上有什么不一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需繳納營業稅。(無論是從證券公司購入還是從銀行購入)
2、會計核算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101交易性金融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現對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