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房地產公司,公司與鋼結構的供應商簽訂了鋼采購合同,請問鋼采購公司屬于甲供材公司的嗎?我公司需要把鋼采購的合同金額合并再繳納營業稅嗎?另外:哪一些都是屬于甲供材合同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鋼材肯定是材料,又是您方買的,當然是甲供材,需要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甲供材”的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甲供材征稅主要是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為以基本甲方的名義購買原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沒有明確規定裝飾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而根據2006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因此,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設備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