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工程公司承接了房地產公司的土方和地下室工程,收了一些預付款,還未開票,現在這個工程的合同想全部轉給另一個公司來做,由原來的公司將已收的貨款轉給新的公司,簽訂一下三方的協議,這樣會有什么稅務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公司總承包方可以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同時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2、《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他們分別是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總包人按照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