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有一下屬酒店,原承包給乙方(乙方自行注冊執照等資料),因經營業績一直不佳,長欠租金,在給寬限期未能扭轉的情況下,雙方同意簽署“房屋租賃解除協議書”,協議債權債務均由我司承擔,最終達成意向,由我司收回酒店自行經營(酒店人員、經營保持原狀,只是我司另行注冊,領取執照及稅務相關資料),現在的祥細情況如下:
1、乙方(即酒店)的股東與我司協議債權債務均由我司承擔,酒店交回我司,我司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2、我司已注冊好新酒店的名稱及辦好相關工商和稅務資料,酒店現已作為我司的子公司照常經營。
我的問題是:原酒店的賬務是否不變的按各科目轉至新成立的酒店賬套上?以后的企業所得稅與我司報表合并一處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原酒店的賬務可以不變的按各科目轉至新成立的酒店賬套上
以后的企業所得稅應單獨申報,因為酒店是一個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應單獨核算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