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單位為倉儲物流企業,2013年8月營改增,當時本來還有一部分未執行到期的營業稅合同,還有一部分配套倉儲房產出租收入,咨詢地稅后保留交營業稅部分。但是到2014年4月接地稅通知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所有的營業稅退給企業,重新繳納增值稅,地稅發票及稅控機也已都上繳。所有業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前幾天地稅來人又說出租房產交營業稅,請問這樣合理嗎?該怎樣處理?房產出租到底該交營業稅還是增值稅?如果地稅非要求改交營業稅,已繳納的增值稅該怎樣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未到期的合同繳納營業稅,到期的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