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新建一座商場,與一家銷售金銀首飾為主的商貿公司簽訂聯營合作協議,以聯營的方式進行結算,該商業公司在我商場進行金銀首飾的銷售,并按照減除應給我商場扣點后的銷售額向我商場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
1、在2008年《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后,財稅【1994】95號《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還繼續執行嗎?是不是仍由我商場繳納該金銀首飾銷售的消費稅?
2、若該商貿公司向我商場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能否認定為因該商業公司開具了增值稅零售普通發票,并不屬于批發業務,則由該商貿公司按照所開普通發票的金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銷項稅的金額繳納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金銀首飾消費稅的基本規定
在我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人。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集體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金銀首飾消費稅只在零售給消費者個人這一環節征收。請問商貿企業是否獨立的法人,是否對外繳納流轉稅,它提供給貴公司的發票是商貿企業自己開具的嗎?如果是,我個人認為他們是面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因此他們應該繳納消費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