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老師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用于拆遷補嘗,我們怎么作帳,直接沖減土地成本,還是作營業外收入,我們項目比較多,要單獨測算某一處的土地成本時,應包還那些費用,包括設計費,配套設施費嗎,返還的土地出讓金要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貴公司收到拆遷補償款比照以上文件的規定來處理。
土地成本包括的內容請參考以上
1、土地取得費。分三種情況:
1)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征地費用。
2)城鎮國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費按拆遷安置費計算;拆遷安置費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構筑物的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相關稅費。
3)從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取得費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價格。
2、土地開發費。土地開發費有三種: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3)小區開發配套費。
返還的土地出讓金不用扣除。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