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公司于2008年與日方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中外合資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其中我公司占60%,日方占40%,由于經營不善,該合資公司歷年虧損,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賬面凈資產為1800萬人民幣,現在,日方想撤出,并將股份象征性轉讓給我方,既每股以1日元轉讓給我方,并就此轉讓與我公司簽署了轉讓協議。請問老師,該股權轉讓是否涉稅,我公司受讓股權后,接受的權益與轉讓價之間的差異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外資轉讓股權:
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第191號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股東以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在股權轉讓時,轉換為資本利得,對資本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參考下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8號
三、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按0.5‰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
4)有關代扣代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國稅函〔2009〕698號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2、?受讓方的帳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