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昨天出臺的新政策,將買賣二手房免征營業稅時間從5年改為2年,我的問題是,這個時間點怎么確定?是房產證上的日期還是購房時繳納契稅的日期?因為有些樓盤要等開發商統一辦理,這樣就久久未辦妥房產證,必然會影響交易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按照熟先的原則,哪個在前算哪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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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5〕172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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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經商財政部、建設部,現就各地在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幾個具體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的“成交價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對外銷售房屋的成交價格。
二、《通知》第三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三、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四、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