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塑鋼窗項目是門窗廠加工并負責安裝,請問,我們應要求對方提供怎樣的發票?比例是多少?合同中是否需要有特別說明?依據哪個文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房地產企業直接與門窗廠簽訂合同,且該合同額不包括在與施工單位合同總額內,屬于房地產企業分別與兩個施工單位簽訂了不同的施工合同,房地產公司與施工單位均不需要就門窗廠合同額補繳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企業取得門窗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完全符合規定,應當就貨物銷售額取得增值稅發票,就安裝勞務營業額取得建筑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