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從集團內部借款(統借統還),請問支付集團的貸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集團無法提供貸款利息發票,出具往來票據,我公司是否要到當地稅務局代開貸款利息發票?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財稅字[2000]7號、國稅發[2002]13號文件規定,“統借統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2、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3、要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依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向母公司按銀行利息率支付的利息是免征營業稅的,如果母公司不能提供利息發票而是以往來票據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沒有為您找到相關文件的具體規定條款,建議與您公司所屬稅務機關咨詢一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