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從事天然氣銷售與供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想請教您一個問題,A公司在我公司申請安裝了天然氣管道,使用天然氣一段時間后,將廠房租賃給B企業使用(有租賃協議,燃氣實際使用人為B企業,付款方也為B企業),現在B企業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的付款方名稱修改為B企業(之前一直開燃氣開戶人的名稱,即A企業的名稱)。
現在我公司可以開具發票給B企業嗎?如果可以,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在B企業也是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需要對方提供些什么資料,或者說稅法有什么政策依據。如果不可以,又有哪些政策依據,B企業應該怎樣進行燃氣費發票的所得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如果方便貴公司可以直接與B企業直接簽訂供氣合同,這樣發票直接開給B公司就更合理了。
2、如果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要求B公司提供的材料有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帳號及公司名稱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