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全資國有企業,屬青島市管轄。供熱入網費由城建局收取后上繳財政,也有一部分是我公司領用財政非稅收入票據代收,也應上繳財政。財政局隨后向我公司撥付供熱入網費用于供熱管網建設,按照青島市規定以入網費建設形成的管網資產歸市政府所有,供熱企業負責使用、管理、維護,因此我公司對收到的入網費計入資本公積,也不計提這部分資產折舊。地稅局要求以11、12、13年收到的入網費減除管網投資額的差額按建筑業收取營業稅。我公司認為與政府之間并非建筑承包關系,入網費及管網產權未發生改變,即使有差額也不屬我公司所有,不應繳納營業稅,納稅主體應是財政局。年度撥付入網費與資產入賬時間無法對應,即使計算差額也應待企業清算解散時。懇請老師給與幫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條:(一)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上繳財政,企業應參照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或咨詢當地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