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根據國稅發[2008]第116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那么委托方根據市場原則支付給受托方的研發費用是受托方研發成本及受托方的利潤。我能不能理解為委托方按照規定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是(受托研發成本及受托方利潤)的1.5倍?研發費用歸集表,應如何填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理解為委托方按照規定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是(受托研發成本及受托方利潤)的1.5倍
應填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投入額”那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