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如果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一個子公司,然后以其子公司所有資產與我公司進行合并成立一個新公司,兩家公司都以賬面價值計價,不確認所得,由其子公司控股,這種方式能不能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中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中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以及財稅[2009]59號中特列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中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中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和財稅[2009]59號中特列性稅務處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