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自產產品做為無償贈送的樣品費要視同銷售,公允價100,成本80,我公司賬務處理為:借:營業(yè)費用-樣品費97 貸:庫存商品80 銷項稅 17
請我在填寫年度匯算清繳時A105010報表應如何填寫,視同銷售的銷項稅在所得稅上可以做為視同銷售的成本嗎?
我的想法是A105010第3行次填寫100元,第13行次填寫80元,但是我看有的書上是寫視同銷售的成本是產品的價值+視同銷售的銷項稅17,也就是說視同銷售的成本要填寫97,請專家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不可以作為成本填入表格。視同銷售收入為不含稅收入,如果100元是含稅的要變成不含稅的價格100/1+17%,如果是不含稅價格直接填寫100元即可。成本為80元。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能并入成本中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