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小區業主預交物業管理費,向業主出據我司收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我司對預交部份按“預收帳款”歸集,每月結轉。現稅務局提出---當月應按收據金額對預收全額計營業稅。請問這方面有相應法規約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稅務局理解不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該物業公司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始提供應稅勞務后一次性預收全年物業費的當天,如果是在應稅行為提供前一次性預收全年物業費,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2.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解釋。
謝謝提問。
相關法規、問題:違約金納稅問題-*-國務院令【2008】540號,財稅令【2008】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