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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1、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 2、可以提供分包方開具的上述證明予以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