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法人名下的土地、房產以投資形式投入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金?稅率分別是多少?
2、法人名下的土地、房產做價賣給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金?稅率分別是多少?
3、法人名下的機器設備以投資形式投入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金?稅率分別是多少?
4、法人名下的機器設備做價賣給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金?稅率分別是多少?
以上問題解答對應的財稅政策和文件號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法人以不動產入股,對被投資企業享有收益并承擔風險的,那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需要交納營業稅.也不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2002]19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2002-12-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法人名下的土地、房產做價賣給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稅率5%,土地增值稅,根據增值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所得稅,稅率25%。
3、法人名下的機器設備以投資形式投入企業和法人名下的機器設備做價賣給企業相同,需要交納增值稅,所得稅,如果該固定資產購進時已抵扣進項稅,投資和銷售時應按17%繳納增值稅,如果該固定資產購進時沒有抵扣進項稅,投資和銷售時應按3%計算增值稅,減按2%繳納增值稅,如果有增值,還要繳納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視同銷售貨物。
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已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