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們總分公司的所得稅是匯總分配繳納的,現有一批電子設備與家具是營改增之前購入的,現要將這批資產調撥給分公司使用,是否需要開具銷售發票給分公司?具體參照哪條法規,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總公司將資產撥付給分公司使用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開具發票。可以參考一下增值稅暫行條例里的視同銷售八種形為。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