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想咨詢一下對外支付代扣代繳稅費相關問題。我們公司近期收到對外支付稅務自查表,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有一部分5萬美金以下對外支付沒有代扣代繳稅費。現在具體的對外支付內容如下:1、海外產品的技術認證費用,該費用發生在國外,是支付給國外認證機構的認證費用和檢測費用;2、在國外的報刊、雜志的廣告費用;3、出口到國外產品的海運費用(起運港一般是深圳);4、出口到國外產品,支付當地公司的傭金;5、國外應專利技術等糾紛,聘請律師的咨詢費用;6、法院判決產生的訴訟費用;7、一些國外專業機構的會員費用;8、應信用證支付產生的支付國外代付行利息費用
請問上述這些費用,是否需要履行代扣代繳稅費的義務?那些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那些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那些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相關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問題比較多,請包涵!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第一項和第五項免增值稅,只需要代扣預提所得稅10%;2、4、需要代扣增值稅及預提所得稅;6、8不需要代扣任何費用;第3項是可以退稅的。
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31號
頒布時間:2011-12-29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現將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運輸”;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應當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且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其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規定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該文件有效
2、消費完全發生在境外,是指個人在境外,并且在境外時已經支付了款項,中國政府沒有征稅權;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只有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一方,有一個在境內,就要繳納營業稅。
3、預提所得稅,對于非居民企業,可以對非境內所得免交預提所得稅,是否境內所得,按下面的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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