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董事會下達的工資總額是正式職工的,勞務派遣發生的勞務費是否也應該并在工資總額內,超過董事會下達的工資總額要納稅調整?
2、合同的時間為本年8月至次年8月份,合同約定發票在合同結束后開,在本年已計提費用4個月,匯算清繳時,不開得4個月發票能否稅前列支?這樣的合同能否在次年全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并入工資總額,也可以按勞務費處理,超過的部分一般是需要調整的,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不調整。
2可以列支,只要能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發票,如果是合同完成取得發票,費用不大,稅務機關一般也沒有事。這樣的合同應當按權責發生制,是哪一年的就列支在哪一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效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