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是生產動物疫苗企業,我們有一個科研部門,有一項專利技術出售了,對方不能及時付款,就按銀行利率給我們付利息,這是轉讓合同規定的.我們收到利息后,準備把利息和轉讓技術同時開一張發票,因為專利技術是免稅收入,不出利息發票可能嗎?這項業務如何處理是正確的.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罰息、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里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因為提供應稅行為而收取的罰息、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一般是并人提供應稅行為的營業額按照其適用稅目繳納營業稅,不單獨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取得的利息可以與轉讓收入一并開具發票,且屬于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