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在2014年注冊,現在處于籌建期間,我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將費用列入開辦費,在財務報表中為虧損�,F在,進行201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工作,企業在籌建的開辦費不計入虧損年度,待到生產經營之日計算虧損。請問,主表是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嗎,調成為0?附表是從《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是從資產調整項目(四)其他中調整填列,還是從六、其他中填列,還是其他表格填列?
有沒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填報說明,稅總的解釋等等。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根據明細填報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主表現實利潤總額為負數。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因此,應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的第42行其他項目中,填報調整金額,與管理費用數相同,這樣利潤總額為0。 明年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A105080《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中,開辦費中填報賬載金額為0,稅收金額為開辦費(一次或分次稅前扣除的金額),最后的結果為納稅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