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物流公司,在2012年11月營改增,營改增之前我們是按差額納稅(扣除聯運成本),那我們在2012年12月取得當年10月的聯運發票(增值稅發票),這樣我們可以抵扣進項稅嗎?參考哪個條款?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貴公司取得的10月份聯運發票當時交通運輸業未進行營改增,屬于非應稅項目,所以取得的運輸發票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