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2014年5月收到186萬股分紅款300萬元。其中屬于2013年1月1日前持有的177萬股,2013年6月10配1.5股,2013年8月出售17萬股。能否全額作為免稅收益?若不能,如何辦理免稅投資收益申報?如何計算免稅部分和非免稅部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企業所得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適用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就免稅,貴公司上述分紅如果符合上述條件是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辦理免稅備案可以到國家稅務總局網上進行備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