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有關聯關系的兩個企業,甲從銀行貸款,并全部借給乙,銀行每月收利息時,再由乙按銀行實際收取的利息轉給甲,由甲再轉給銀行還利息。請問甲是否在匯算清繳時將此貸款發生的財務費用要調增?如果乙不想在匯算清繳時將此費用調增,甲需要提供什么樣的單據(是否要到國稅大廳去代開發票)給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利息,則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致使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調整該企業的應納稅額。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不用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