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銀行)取得抵債資產,過戶時稅務部門要求全額繳納營業稅,我行按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提出異議要求差額繳納,稅務部門答復該抵債資產為借款企業自建房產不享受該政策,如果是該抵債資產是企業購置后又抵債的,方可享受,請問稅務部門答復合適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是這樣的,如納稅人( 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這里強調的是自建后直接銷售,如果自建后先自用然后再銷售,只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因此貴公司應按規定交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