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依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問:如我司委托銀行貸款給第三企業,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等,請問需要交納印花稅的單位是?(我司、銀行、第三企業)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一下文件規定,不交納印花稅。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8項規定,征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