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年11月13日 (89)國稅地字第123號
請問以上條文是否只屬于交通部門直屬管理碼頭,我司是內資公司碼頭,60%是內資投資,40%是國有企業,我司繳納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使用以上規定。
還有一個問題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13號
我司是集港口、倉儲,運輸,企業,提供裝卸堆存場地堆放貨物,主要貨物是廢五金、廢塑料,陶瓷、鋼材等貨物堆存,船舶倉單是否符合提供減免資料,需要提交什么文件申請,需要什么條件才可以申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文件沒有明確來信所提問題,實務中各地理解執行不一,具體取決于當地主管稅務局的理解操作裁量。
2.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協商,以期通過公司選址、土地性質用途、行業掛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等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