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日本客戶派遣技術人員至我司進行技術指導,依合同規(guī)定,我司需支付以下費用:
(1) 技術指導費 25,000日元/每日 , 產生稅捐由我司負擔.
(2) 自日本出差往返我司費用: 往返機票, 出差期間住宿費. 日本住家至機場交通費與停車費.出差期間保險費.
請問我司將(1)技術指導費,推算我司負擔之營業(yè)稅與企業(yè)所得稅,能否以合同作為技術權利金費用,另是否需向商務部備案.
(2)出差期間之交通費,能否由日本客戶開具DEBIT NOTE 及憑證影本,作為入帳依據(jù),並付款給日本客戶?此費用是否要并入技術指導費繳納相關稅費?
2.我司從日本一家公司借調一職員到公司工作,借調期間工資由我司支付,工資一部份支付給該職員,一部份由公司支付給其日本公司,請問我司此種做法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guī)定?除了個人所得稅外,還會涉及其他稅種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合同不可以做為費用稅用稅前列支,需要對方單位開具的發(fā)票才能入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fā)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這種合同是不需要到商務部備案的。
2、在國內做帳,不管是外資企業(yè)還是合資企業(yè),都要憑正式發(fā)票作為如帳,走費用、成本的依據(jù)的,而通知單、借款的清單等等只可以作為附件使用的所以,做帳收INVOISE 好.
此項費用應并入指導費中合并納稅。
3、貴公司除了按規(guī)定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應當看一下貴公司所在地區(qū)與日本是否簽訂過稅收協(xié)定,稅收協(xié)定中看是否屬于常設同構,如果屬于常設機構,公司在向境外支付費用時是需要代扣企業(yè)所得稅的,如果不屬于常設機構,這部分費用是不需要代扣稅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