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公司13年底決定次年產品降價,經銷商年底庫存給以降價補貼,公司在13年底預提5000萬的降價補貼,在14年5月之前,即匯算清繳之前兌現給經銷商3000萬,請問,在13年度匯算清繳時多預提的2000萬是否應調增納稅所得,還是調增5000萬,將3000萬作為14年度的費用列支?預提費用在稅前抵扣有哪些需注意的地方,按稅法規定應如何賬務處理?請提供具體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支出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相關性、合理性的原則,預提費用也不例外.
企業發生的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帳務處理的相關規定。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企業對預提費用延遲至對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提供合法憑據,而企業又未能按時提供或僅提供了部分金額的憑證,則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征管要求對未能提供合法憑證的部分予以納稅調整,待以后實際支付且取得合法報銷憑證,同時證明相關預提費用確實應該屬于所屬相關年度發生時,企業再追溯至該項目實際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追溯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