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A公司(境外企業)為B公司(境內企業)的母公司,C公司(境內企業)為A、B公司的關聯方, B公司借款給C公司,A公司以B公司應付給A公司的股利(已分配)為擔保,借款期超過1年,不收取C公司的利息,請問(1)、此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一定會認定B公司必須收取C公司的利息?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不收取利息?(2)、如果稅務機關認定需收取利息,那么B公司是否需每年確定利息收入,還是可以到期一次性開具發票、確定利息收入?(3)、如果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C公司是否可以當年全部稅前抵扣利息支出,還是要按年稅前列支?還有其他需注意的地方嗎?請提供具體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按正常的借款合同,公司間的借款肯定會涉及到借款利息的,除非公司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不支付利息的合理理由。否則稅務機關會要求B公司按利息收入交納相關稅費的。
2、B公司可以分期確認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確認收入,但為了分散交稅,建議B公司按每年利息的收入額確認收入,分期開票比較合理。
3、如果C公司一次性開具發票,要看開具的發票利息是屬于哪一年的,當的利息支付,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不屬于本期利息支付,在本期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以下是關聯方間借款的文件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8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依照文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且文件明確了各類企業的可稅前扣除利息的標準債資比例,其中: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以上文件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簡單的理解為超標準債資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許稅前扣除呢?根據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相關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超標準債資比例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具體又分兩種情況:
(1)已準備同期資料、并證明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企業的關聯借款超過了標準比例,但企業已經按照規定準備同期資料,并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發生的利息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ㄒ唬┢髽I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ㄈ┢髽I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ㄋ模╆P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髽I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ㄆ撸⿹H藸顩r及擔保條件;
�。ò耍┩愅谫J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ㄊ┢渌軌蜃C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2)境內關聯方稅負高于借款企業
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計算超規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