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關聯方交易需按獨立企業進行,例如A公司為B公司的母公司, B公司無償使用A公司的土地和房屋,請問:(1)、若A、B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相同, A公司無償出租土地、房屋,稅務機關是否會認定要繳稅?(2)、若A、B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A公司無償出租土地、房屋,稅務機關是否會認定要繳稅?請提供具體政策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關聯企業一方將土地無償提供給另一方使用,從表面上看,關聯企業一方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但是由于關聯關系的存在,從而使得此項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就有權對關聯企業一方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這個調整與稅率相同與否,不直接相關,實際業務中,稅務機關對這塊沒是太嚴格,貴公司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防止出現風險。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