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4年3月進口一批貨物于2015年5月報關,想咨詢老師3個問題:1、海關提供的進口關稅繳款中完稅價格包含2014.3-2015.5月的倉儲費,理論依據是什么?2、倉儲費(雜費)是經營保稅倉庫的單位自訂的費用還是由海關制定的?3、經營保稅倉庫企業是否有權為了提高保稅倉庫經營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戶來使用公共保稅倉庫而適時降低倉儲費(雜費)4、該批貨物入賬成本是否為美元采購價*報關時匯率,而非海關開據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中的完稅價格(該筆業務完稅價格包含倉儲費一次入賬造成倉儲費重復入賬).煩請老師解惑,企業不甚感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海關提供的進口關稅繳款中完稅價格包含2014.3-2015.5月的倉儲費,理論依據是如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4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第十五條 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ǘ┻M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第三十條 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物流中心等區域、場所進入境內,需要征稅的貨物,海關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以從上述區域、場所進入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
如果前款所述的銷售價格中未包括上述區域、場所發生的倉儲、運輸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予以計入。
2、倉儲費(雜費)的價格有哪個單位確定,稅收法怪沒有明確,應該由經營保稅倉庫的單位確定,建議再咨詢一下海關。
3、經營保稅倉庫企業是否有權降低倉儲費(雜費)稅收法怪沒有明確,應該由經營保稅倉庫的單位確定,建議再咨詢一下海關。
4、該批貨物入賬成本是海關開據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中的完稅價格,倉儲費不能重復入賬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應按完稅價格作為入賬依據,海關完稅價格是有效的外部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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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海關完稅價是計算增值稅的標準,在特殊情況下非存貨的唯一入賬標準,其中的倉儲費可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不作為存貨的入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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