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業務是發放貸款,主要收入是向借款人收利息。
由于今年經濟下行,很多貸款逾期,應收的貸款利息不能收回。地稅局要求我公司必須按照權責發生原則計提利息收入,申報交納營業稅。還有,原先應收的利息沒有收回,不能沖銷當期的收入,已交納的營業稅交了就白交了....。本來小貸公司不良貸款上升,經營十分艱難,按照地稅的要求,只要貸款還存在,不管利息是否收回,每月都要交營業稅,這樣何時是頭。請問老師有沒什么稅收政策向地稅局申請不交納未收到的利息營業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利息收入的營業稅是按合同簽訂支付利息的時間繳納的,可以修改合同上利息收取的時間。
營業稅稅務處理應按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以后,對于收取利息的情況,應按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即,如果銀行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按月收取利息,則無論借款人在月末時是否付利息,銀行都應在月末時確認該營業稅收入的實現并繳納營業稅,不是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02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02號 2014.12.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四、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五、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