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有電解鋁產業,同時有建設安裝電解槽的資質。現公司承攬了A公司的電解槽建設的全部工程,業務采用大包模式,即:建設電解槽的整個工程包括材料、設備、人工等全部由我公司總包(材料、設備全部外購),請問這種模式下,應該如何繳納稅金?
1.公司外采的設備、材料能否抵扣進項稅金?
2.公司采購的設備、材料用到安裝電解槽工程上,是應該單獨繳納增值稅還是應并到安裝工程一并繳納建安類營業稅?如果分開繳納增值稅、營業稅,設備材料和安裝費的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能抵扣,屬于用于不動產工程。
2一并繳納營業稅,除非只自產的設備,材料,并具有自產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
頒布時間:2011-3-25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現就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稅、營業稅的不再做納稅調整,未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