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公司拿著自己的固定資產評估投資成立全資子公司,由于機器設備等資產評估減值,我們有一塊投資損失(1億元)。我們想稅前扣除這一塊損失,但是稅務局不同意。說只能我們子公司清算時才能抵扣,我們拿什么資料和稅務局辯解?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稅法的規定如上。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