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向全資子公司提供資金,收取利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征營業稅,是否不收取利差就可以不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第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