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集團公司下屬房地產公司用其擁有的一塊土地與其他企業合作,并成立房地產項目公司。合作前,該項目的土地經雙方認定一個價值(比原掛牌交易價高)并轉移土地所有權,同時我公司獲取相應資金。按土地增值稅清算辦法規定,我集團下屬房地產公司的該土地所有權轉移并取得收益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現咨詢各位專家:該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為購置土地的借款利息及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如何有利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有關條例: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