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汽車銷售公司,每年我公司對部分銷售業績好的經銷商給予獎勵車輛(本公司商品),請問:對于該獎勵車輛業務,我公司財務該如何處理?經銷商是否應該給我公司開具發票?發票類型?經銷商對該獎勵車輛財務又該如何處理?謝謝!(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一般納稅人企業將自產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
企業銷售貨物的方式有多種,如銷售折扣、銷售折讓、買一送一等。不同的銷售方式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選擇最為有利的節稅方式。上述以汽車獎勵經銷商筆者認為以銷售折讓的方式對你公司比較有利:將購車款由公司轉給經銷商,以經銷商的名義購買汽車,獎勵汽車的銷售發票直接由銷售汽車的公司開給經銷商;同時,經銷商到當地稅務局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你公司據此開具紅字銷售發票以沖減原銷售IT設備已開票并確認的部分銷售收入、銷項稅額及應收賬款。為降低風險公司在簽訂銷售協議或合同或在兌現獎勵前,即應與經銷商商定在獲得相關獎勵之前應提供“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從銷售方式上做到符合稅法上銷售折讓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僅以獎勵政策及經銷商的收條為賬務處理依據,可能帶來兩方面不利影響:一方面因經銷商的收條不是合法票據,獎勵汽車的支出你公司不能在稅前作營業費用列支;另一方面這種類似“買一贈一”或“既買又送”的銷售方式,稅法規定除了對售出商品按規定全額征稅外,對外贈送的汽車也應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售價計征增值稅。
對經銷商來說,根據《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因此,對于經銷商而言,無論是否到稅務局開具“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及是否取得你公司的紅字發票,其稅負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