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集團通過資產重組收購一中外合作企業,該企業生產防水材料。該合作企業1998年韓方以進口150萬元設備、100萬專有技術作為出資(設備企業自用),韓方占30%股份。設備進口時免關稅和增值稅。現該廠已連續4年停產,韓方股東不知所蹤。我公司想將該合作企業股份過戶到本公司。問:1、過戶涉及到外資轉為內資問題,是否補交已減免的關稅和增值稅?有無法規政策支持不補稅?
2、辦理過戶手續還涉及何種稅費?
3、100萬專有技術沒有到位,辦理過戶手續設計何種稅費?
4、如今中外合作企業該類問題有何新政策?
非常感謝!急盼回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專家解答
1、根據《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的有關規定,由于對符合免征關稅及增值稅的設備有五年的核查,對不到五年改變企業性質,應要補繳當時該部分增值稅及關稅。
2、股權轉讓,對外籍股東取得的轉讓收益由境內支付企業進行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書據繳納印花稅。
3、若確認是無法到位,建議按減資程序處理。
4、確實沒有相關新的政策。
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