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從事生物制品研制銷售業務,現研制出一種生物檢測試紙條(生物制品,售價20元/條,銷售試紙條增值稅按3%簡單征收)。
這種試紙條檢測需要在專用設備上才能使用。專用設備采取外購形式(進價5000元/臺),然后再給某研究院在每臺設備上加入檢測軟件(加入軟件費用3000元/臺,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抵扣發票),插入我公司的試紙條即可檢測使用。設備售價1.2萬元/臺。通常情況下,這種設備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7%,如何操作能使增值稅稅負最低,比如說,將1.2萬的銷價折成設備與軟件分別開票,軟件銷售是否有優惠?或將折成設備與技術服務費分別開票?等等 ,不知如何時籌劃,請指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工信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及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但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不斷反映出一些政策層面的問題,迫切需要加以解決。為此,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對有關問題積極進行了研究,根據已達成的一致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主要是針對財稅[2012]27號文件政策層面的未盡事宜加以明確,切實解決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的解讀
�。ㄒ唬┕婷鞔_了實行核定征收的軟件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一是依據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精神,核定征收企業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而軟件企業優惠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公告明確該項優惠僅適用實行查賬征收的軟件企業。二是對實行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方式之間進行轉換的企業獲利年度問題加以明確。由于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年度,由于存在事實上的應納稅額,因此,視為企業獲利年度的開始,此時由于企業不是查賬征收企業,不能享受軟件企業優惠。對于這種情況,五年減免稅的優惠期起始應從核定征收的年度計算。
您們公司不是軟件企業不能享受軟件銷售的優惠。不管你們是分開票還是一起開票都不能少交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