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商鋪銷售返租,開發商直接在售價上減少商鋪買價20萬元,銷售合同按減少后的價格顯示售價。
銷售合同簽署同時,由商業運營公司與購買方簽訂了返租合同,開發商是返租合同的保證方,因租金已經在銷售合同中返還抵減售價,故沒有收購買方租金。
此情形下,返租合同中如果列示原銷售合同折讓價格視同購買方出租收取的租金條款,這時商鋪購買方是否需要繳納抵扣價格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房產稅?如果返租協議無償交給商業運營公司出租,商鋪購買方的商鋪出租是否需要繳納稅收?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商鋪購買方需要繳納抵扣價格部分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房產稅。
無償交給商業運營公司出租,商鋪購買方的商鋪出租也需要按市場租金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