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只有一個法人股東的港商獨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還是按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因我公司2005年成為外商獨資企業后未進行過利潤分配,現準備需要進行利潤分配,是否要進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稅率是10%嗎?我公司股東香港的母公司是三個自然人股東,股東收到我公司轉出分紅再分配給三個股東,股東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否提取三項基金,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貴公司是居民企業,股東不需要繳納個稅。
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 年先后發布了“關于印發《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號)和“關于實施《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余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于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 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義。我們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